为了规范主城区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商务局结合本市实际,代市政府草拟了《镇江市主城区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办法(草案)》既符合镇江市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18年7月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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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镇江市主城区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城区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简称辖区)菜市场管理。
第三条 菜市场实行属地管理,主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牵头,组成街道负责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市场负责人的四位一体责任机制,对本辖区菜市场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和整改问题负总责。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主城区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菜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对菜市场举办者、市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各类消费纠纷,指导菜市场举办者开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好菜市场。
(二)商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主城区菜市场布局规划,指导菜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外部市容与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查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菜市场治安管理、菜市场外交通秩序管理。
(六)消防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消防监督管理。
(七)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菜市场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计量监督管理。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有活禽经营菜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菜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动物防疫制度的行为。
(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菜市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菜市场健康管理,争创无烟单位和健康单位。
(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菜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菜市场主办者、市场内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级部门管理实行纵向下沉,负责督促指导,由辖区部门负责菜市场具体管理。
第六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检测合格后入场销售;配置与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二)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开展消防演练,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三)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承担场外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环卫管理;制止市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行为,保持通道畅通;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四)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菜市场内计量管理工作;对菜市场内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根据检定周期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检定;在醒目位置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送检。
(五)指定专(兼)职人员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使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
(六)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市场管理制度、农药残留检测、食品安全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七)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八)制止市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菜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菜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菜市场举办者作为菜市场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使菜市场管理流程达到标准化。
第八条 菜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市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四)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经营品种以及规模,配备相应消毒、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以外,还应当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经营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十二条 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主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对菜市场采取限制或者暂时停业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主城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内菜市场实际情况,建立全面、客观、立体的考核方式,负责对本辖区内菜市场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价本辖区街道工作和菜市场举办者的依据,与街道年终绩效考核挂钩,鼓励辖区人民政府安排用于考核的相应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菜市场举办者、市场内经营者的违法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者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五条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及辖镇、园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1年9月26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转发的《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发〔201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