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6〕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5日
镇江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公开公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依托“信用中国”网站试点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等文件精神,按照“诚信镇江”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根据“信用中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标准,结合镇江实际,制定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规范、信息交换标准和信息技术标准等,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系。
依法依规。对信息依法依规实行分类,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归集和公开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重点突破。坚持突出重点,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的特点,分级、分层实施。
协同配合。秉承合作共建、资源共享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和市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3月底,建立“双公示”制度,各地和市各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基本实现在“信用中国”、“诚信江苏”、“诚信镇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常态化的公开公示;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双公示”制度运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四、公示对象
1.市级部门和单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限的市级部门和单位;
2.辖市区部门和单位。2016年6月底前,全面拓展到各辖市区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部门和单位。
五、公示内容
1.行政许可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2.行政处罚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社会法人,过渡期内上报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码)、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行政区划编码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六、工作步骤
(一)制定“双公示”数据标准和工作规范
1.编制“双公示”目录清单。3月上旬,各部门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全面梳理与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报市信用办汇总形成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
2.制定“双公示”数据标准。按照《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文件要求,结合目录清单,3月上旬制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数据项、数据类型以及格式、标准等内容。按照省“双公示”数据标准,形成我市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模板。(责任部门:市信用办)
3.制定“双公示”工作规范。3月上旬,建立“双公示”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信息规范、有效归集和公示。(责任部门:市信用办)
(二)建设“双公示”系统
1.建设“双公示”系统。根据“双公示”要求,3月15日前实现全市“双公示”信息的实时归集、交换和公示,并与省“双公示”系统实现对接,同时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市信用办)
2.实现法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双公示”系统对接。根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标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市级法人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项,3月底前完成与“双公示”系统的对接。(责任部门:市信用办)
3.实现“权力阳光”系统与“双公示”系统对接。对“权力阳光”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数据项、数据标准与内容符合“双公示”要求,3月底前实现“权力阳光”系统与“双公示”系统对接。(责任部门:市信用办、政府办、政务服务办)
4.实现信用信息集中公示。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汇总全市“双公示”信息,在“诚信镇江”集中公示,同步上报省和国家。同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我市“双公示”信息统一推送省工商局,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责任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工商局)
(三)“双公示”信息归集和公示
1.数据归集。有条件的部门可通过部门信息化系统或“权力阳光”系统实现“双公示”信息定点、定时、增量归集;不具备实时数据交换条件的部门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介质等方式将数据报送至市信用办。3月上旬,各部门按要求完成2015年7月-2016年2月份“双公示”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食药监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镇江海关、镇江检验检疫局)
2016年3月15日前,实现各部门“双公示”信息实时报送。(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
2.信息公示。“双公示”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级平台上报,并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开公示。(责任部门:市各相关部门)
3.辖市区推广。按照全省“双公示”工作部署要求,各辖市区与市级同步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各辖市区政府)
(四)考核督查
1.4月份,市信用办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开展阶段性督查,及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2.5月份,总结“双公示”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流程和机制,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并做好迎接省政府考核验收准备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双公示”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责任部门:市信用办、各相关部门)
2.出台制度规范。制定“双公示”信息归集和公示制度规范,明确信息公示责任和义务,实现依法行政。(责任部门:市信用办、法制办)
3.落实建设经费。安排专项建设经费,保障“双公示”系统建设,实现数据交换与公示协同化,全面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4.加强督查考核。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实行目标考核,对“双公示”工作中不主动、不配合的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责任部门:市政府督查室、信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