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6〕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2004〕250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建筑业发展的补充意见》(镇政办发〔2014〕1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交通、水利、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 保证金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时,专项用于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支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统一组织协调各建设项目“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建、人社、总工会、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施工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承诺与民工工资支付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聘和录用民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双方协议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完善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工考勤和工资发放台账,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应记入《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并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不得将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
市人社局、总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企业发放民工工资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 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施工企业用工及工资支付的管理,实施分包时,应当查验分包企业缴存保证金证明。分包施工企业未缴存保证金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工程款或者分包工程款及时到位。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退还
第九条 施工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缴存保证金。
第十条 保证金缴存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镇江市本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手续在注册地住建部门办理,本地建筑企业保证金交纳凭证实现全市互认。保证金缴存标准: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40万元;
(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保证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两金合并,施工企业按就高缴存的原则缴纳保证金。当年未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次年度不再缴纳,以转本付息方式处理。
外地进镇江市的建筑企业保证金手续按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标准可参照本地企业缴存标准。
第十一条 本地施工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存。外地进镇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列入全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黑名单”的,不得再在本市承接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升级的,应当在升级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补足缴存。未按要求调增保证金的,暂停企业参加本市建设市场经营活动资格。
第十二条 本地建筑企业足额缴存保证金每满2年,期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经企业申请,各级“清欠办”可以按照其缴存标准的25%予以退还,但累计退还不超过其缴存标准的50%。连续5年未发生拖欠的,可全额退还。
第十三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清欠办牵头实现全市互认跨区域支付。当施工企业短时间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可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本企业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清欠办”提交《镇江市建筑企业使用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二)各地“清欠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进行核实,签署核准意见并盖章;
(三)注册所在地(本地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地企业)“清欠办”按程序在企业保证金账户支付相应数额的民工工资;
(四)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清欠办”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民工个人,并由民工个人签字领取;
(五)施工企业在支取保证金后60日内等额补足缴存。 未按要求补足保证金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招标投标经营活动资格。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使用保证金应急:
(一)施工企业拒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失踪、逃匿等无法联系的;
(三)施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的。
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应急统筹资金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自收款之日起 90 日内予以归还。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
(二)外地施工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的。
第十六条 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其在本市所承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期满6个月的,可按下列程序全额退还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向各地“清欠办”保证金缴存窗口提交《镇江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出具的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原缴纳保证金证明等);
(二)有关银行根据核准意见向施工企业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余额和银行利息。已全额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再进入本市承揽建筑工程,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重新缴纳保证金。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办公室出具本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和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经验证后,方可参与投标经营活动。
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招标备案、安全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保证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在核发办理和年度核查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时,应当查验建筑企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条 各级“清欠办”应当加强对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和设立统计台账等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人社、财政、总工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保证金合法、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专户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等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定和评优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人社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6〕118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