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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行政权力项目和承接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3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政办发〔2015167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等文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6项(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1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68项,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平台数据。对公布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 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 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 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4. 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 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23

附件1

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取消依据

备注

1

城市建设封堵、废除原有市管水利工程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市水利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2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初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市文广新局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市安监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一条

 

4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市安监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三十一条

 

5

收费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及年度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通知》(苏价费〔201571号)

 

 

附件2

 

取消的市级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不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市安监局

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2

危险化学品登记

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属省级权限

3

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

市安监局

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4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市安监局

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5

城市公交票价的制定

市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江苏省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6

培训收费的备案

市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江苏省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附件3

取消的市级职业资格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备注

1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

市安监局

原《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调整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安全合格证

 

附件4

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承接依据

备注

1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2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3

由省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

 

4

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关于委托行使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4207号)

省厅委托承接

5

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省环保厅

1.市环保局;

2.句容、丹阳、扬中市环保局

1.《关于委托行使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4207号)

2.《关于对镇江市开展县级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苏环办﹝2014296号)

省厅委托承接

6

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关于委托行使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4207号)

省厅委托承接

7

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不含医用直线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关于委托行使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4207号)

省厅委托承接

8

负责颁发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的IVV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转移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省环保厅

市环保局

《关于委托行使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4207号)

省厅委托承接

9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省交通

运输厅

市交通

运输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10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5 号)

交通

运输部

市交通

运输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11

更新采伐普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

省交通

运输厅

市交通

运输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12

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省交通

运输厅

市交通

运输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13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省交通

运输厅

市交通

运输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14

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省交通

运输厅

市交通

运输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15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交通

运输部

市交通

运输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下放到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1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国务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通

运输局

市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企业主动申请的,可以依照许可条件办理许可证

17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

省农委

市农委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办〔201011号)第三章

 

18

部分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台商参加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商台函〔200421号)

省商务厅

市商务局

《关于明确在我省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权限部分下放的实施细则》(苏商服〔2014215号)

 

19

外商投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第2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文广

新局

1.《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2.《关于下放外商投资电影放映单位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办理事项的通知》(苏新广影〔2015102号)

 

20

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的审核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市文广

新局

市文广

新局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新出综﹝201339号)

企业主动申请的,可以依照许可条件办理许可证

21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22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

 

23

四级手术审批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

 

24

非三级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

 

25

医疗广告审批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26

15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医学检验所的准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81号》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27

输配水设备类中的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类产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28

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类中的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类产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29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检测点)验收

《艾滋病防治条例》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6月卫疾控发〔2006218

省卫计委

市卫计委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30

 

 

食品生产许可(部分下放,不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省食药监局

 

市食药

监局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除下列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局组织实施外,其他生产许可均由市局组织实施:

1.白酒、乳制品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许可审批;

2.肉制品、冷冻饮品、水产制品、饮料(除去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说、其他饮用水)]等高风险产品及许可第28类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发证审批

31

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质监局

市食药

监局

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32

医疗器械出口备案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药

监局

市食药

监局

根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局修订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增加医疗器械出口备案

 

33

教学、科研用医疗用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市食药

监局

市食药

监局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

 

34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35

车用气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36

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和设区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37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38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不包含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再生水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39

供热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0

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1

辖区内的内河公路渡口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2

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水利系统船闸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3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4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5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6

辖区内供热管网运输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7

辖区内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8

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49

公办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0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2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3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4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定价范围为基本殡仪服务、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公墓管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5

有线电视初装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6

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7

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8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59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60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61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含汽车停放)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62

除省定价以外的部分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63

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64

除全省高速公路以外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65

居民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66

畜禽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子项

67

法定培训收费核准和非法定培训收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

市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

属于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子项

68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省侨办

市侨办

《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588号)

 

 

附件5

下放至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备注

1

对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市环保局

县级环保部门

 

2

户外广告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自20067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

市工商局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

市质监局

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丹阳、扬中、句容、新区设有省级质监部门指定合格的考试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当地发证部门能够承接此行政许可;丹徒、京口、润州等区域发证部门仍为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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