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5〕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镇江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强化平台系统应用水平,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全市行政权力阳光统建平台(以下简称“统建平台”)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发建设,并负责日常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2.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统建平台的技术保障、安全管理和网上政务大厅的运行维护。市监察局具体负责行政监察平台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权力库的运行和维护,审核权力事项的变更及调整、工作流程图变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平台的运行和维护;负责法制监督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市政务服务办具体负责所有进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网上办理的运行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资金,落实统建平台建设和维护的相关费用。
3.各级政府、市级部门所有行政权力,从权力事项的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必须在统建平台中完成,并接受网上监察监控管理。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统建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4.统建平台在镇江市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电子政务内网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二、行政权力库运行管理
5.行政权力库包含全市行政权力目录,以及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各级行政机关在网上公开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必须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录入行政权力库。录入时,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流程图等相关信息应当填写完整、准确。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库。
7.由于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在行政权力库中增加、删减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反馈意见。
8.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的增加、删减或者修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确认后10日内自行在行政权力库中进行调整。
三、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运行管理
9.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全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
10.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库中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内部流程图、裁量基准,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对每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独立的内部流程,在权力库岗位信息中固化流转环节。
11.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应当传输和保留以下信息:
(1)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如行政相对人是单位,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如是个人,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2)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行政权力编码、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3)行政相对人提交和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时产生的办件基本信息和审批结果(或批复)等关键信息,应当采用文本或数值型等计算机可识别统计的记录方式;
(4)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提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当存档的文书,应当由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自动产生并打印。
12.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所有数据记录,操作人员不得更改记录内容。在线系统保留3年以上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存储及备份系统中应当永久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
四、行政监察平台运行管理
13.监察机关负责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实施实时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统计分析、投诉处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14.市级部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对各自的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察;辖市区监察机构对辖区内所有权力事项进行监察。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解释原因或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办件摘要信息、办结状态未填报;
(3)案件当事人、办件申请者信息填报不完整;
(4)办件受理、办结时间异常;
(5)办件补正通知书未上报;
(6)行政处罚告知书未上报;
(7)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未上报;
(8)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文书未上报;
(9)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上报;
(10)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未上报;
(11)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未上报;
(12)行政处罚证据材料未上报;
(13)案件罚款数额未上报。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1)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2)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3)擅自更改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行政审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不予行政审批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6)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的;
(7)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决定的;
(8)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的;
(9)办件或案件超期办理;
(10)督办信息超期未回复;
(11)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17.被发出黄色纠错或红色纠错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存在行政过错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18.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或转送作出审批行为的机关办理。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五、法制监督平台运行管理
19.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通过法制监督平台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通过政府法制监督系统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入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完善的检索和统计分析功能。
(2)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库,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进行法制监督,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各级政府、市级部门应当每季度如实填报所有行政权力运行数据。
(4)行政复议应诉监督。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管理。
(5)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完善行政权力数据管理、查询统计以及行政权力调整申报审批等功能。
(6)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功能。
20.政府法制机构在实施法制监督时,对违法行使的行政行为,可以发起督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督办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21.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明确负责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管理和维护的机构及人员,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负责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数据统计报送、申请行政权力调整、负责督办事项的联络和回复等工作。
六、绩效考核
22.建立统建平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等情况,实行每月检查、季度通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目标管理日常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凡发现有权力事项未进入统建平台运行的单位,年度考核一律列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23.每月检查、季度通报由市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根据职能分别负责,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通报。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办等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