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民卡发放对象为具有镇江市户籍的本市市民。持外地户籍但需要依法享受其他公共服务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申领市民卡。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社、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卫生、园林、教育、旅游、城管、民政、文化等各部门和市民卡合作银行以及公交、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共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市民卡应用部门),应根据市民卡工程建设和市民卡应用的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业务信息,并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行业服务中的应用。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民卡主要应用于卫生医疗、社区民政、文化教育等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和社会事业各领域以及公共交通、水电气、通讯等公用事业缴费,园林旅游门票结算,企业、校园等单位内部应用,车辆安全管理,商务消费银联交易,小额电子钱包支付等服务行业。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持卡人因死亡、户籍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依法不再继续享受本市卫生医疗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其近亲属在办结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及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注销。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市民卡,由市民卡服务机构予以注销。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以及公共服务单位不再单独发行集成电路卡(除社会保障卡),通过在市民卡上进行应用加载实现新需求的扩展;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相应修订原有的行政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年月日
镇江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规发〔〕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