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8〕2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条例》的顺利贯彻落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通过学习、宣传、培训、执法等多种形式,使条例规定的内容深入人心、社会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意识明显增强、涉及长江岸线的违法案件明显下降,为我市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2日—3月31日)
1.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围绕《条例》实施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明确宣传的重点、形式、内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2.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司法局,镇江海事局)
3.筹备专题培训工作。根据《条例》实施工作的要求,制定《条例》的学习培训推进计划等,确保《条例》实施工作有序进行。组织专门力量,着手编写《条例》培训材料文本,为《条例》的学习宣传、执法培训和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二)实施准备阶段(3月16日—3月31日)
1.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建立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条例》的实施及岸线资源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2.开展执法学习培训。组织开展《条例》执法培训活动,重点对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建、国土、农委、海事等行权部门,沿江企业等进行专门培训,搞好先学、先训,为《条例》实施发挥带头作用。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3.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统一安排下,做好《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工作会议有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司法局)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9月30日)
1.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市水利、交通运输、环保、住建、国土、农委、海事等部门参与,集中开展为期6个月的全市集中式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在饮用水和调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生产设施、在生态功能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在重要航运枢纽区域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危害防洪安全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2.设立地理警示标识。按照批准的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宣传与管理。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环保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3.建立巡查执法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发现可能影响或者破坏长江岸线资源的行为时,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国土局、海事局)
4.制定《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5.开展水质跟踪监测。市环保局定期对《镇江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规定范围内的水质开展监测,发现污染立即查处,并通报相关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开展实施情况通报。按照《条例》规定,对全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7.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长江岸线资源信息系统,对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岸线资源使用者信用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8.开展长江岸线生态修复。市农委制定长江岸线资源生态修复计划并牵头实施,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强化长江沿线绿化、美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委)
9.制定长江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针对利用长江岸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相关部门启动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
1.组织开展专项查处。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基础上,对排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按照轻重缓急和案件分类,依法制定处罚方案,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需要立案的,依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详细规范的案卷档案。对重大违法案件、拒不停止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违法案件,报请上级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到位。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2.全面系统总结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条例》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对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等,以文件、制度、规范的形式加以固定,形成常态化的全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委,镇江海事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在贯彻中央决策、保护岸线资源、坚持依法治市等方面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周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密切协作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紧密结合岸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协同管理,依法履行相关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全面、主动、创新性地开展岸线资源保护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策划,通过宣传手册、牌板等载体,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在全社会营造遵守落实《条例》、保护长江岸线资源的浓厚氛围。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