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17〕15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7〕216号)要求,结合《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关于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标准
(一)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决策文件(附件1、3)相抵触,或者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法律法规(附件2、4)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决策文件不一致,或者与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对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要求,认真落实《镇江市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镇政办发〔2017〕136号),专项清理现行有效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三)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印发的实施方案以及《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在2015年清理的基础上,对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或者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常规清理,清理标准如下: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2)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
(3)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4)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6)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撤并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或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2)规定的事项及阶段性的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3)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市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请各地、各部门将以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9月1日前汇总报市法制办(按附件5、6格式填报);9月15日前,市法制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将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报市政府;9月30日前,市政府将清理结果报省政府。
(二)第二阶段:对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常规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请市各相关部门对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附件7、8),将清理结果于11月15日前汇总报市法制办(按附件9、10、11、12格式填报),市法制办于11月30日前汇总报市政府,市政府于12月底前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市法制办备案,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说明材料。
三、责任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倒排时间表,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分阶段完成清理工作,其中在第一阶段要把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与“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重点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要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清理结束后要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2﹒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等部门,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加强政策指导,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加快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保障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市环保局要指导各地、各部门清理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员,于7月25日前将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市法制办。联系人:崔扬高,电话:80823663(传真),电子邮箱:zjfzbfg2@163.com。
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 改革文件目录
2.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已修改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录
3.201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目录
4.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已修改的省地方
性法规目录
5.“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6.“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统计表
7.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8.需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9.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10.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11.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12.需延长有效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