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镇政法〔2016〕26号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关于“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清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执法人员;
(三)实行垂直管理在地方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执法人员;
(四)领取国家部委执法证件并在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部门执法人员。
二、清理标准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部门在编、在岗,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
(二)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
(三)按规定的申领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与2016年8月开始,12月中旬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核查(8月—9月)。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管理的现有执法人员进行逐一核查,重新填表造册。认真填写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表格,并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档(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可于9月底前报送)。
(二)资格考试(10月-11月)。资格考试分为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并组织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登记造册和信息录入。
(三)核发证件(11月-12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核发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制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合。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要求,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谁申领,谁清理;谁核发,谁督查”的原则,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周密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专门机构,组织专门力量,落实具体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辖区各部门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清理以及清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要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依法作出处理。
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联系。
联系人:陈华 联系电话:80823696
邮箱:zjzfjdc@126.com
镇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附件:1.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2.市级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汇总统计表
3.辖市(区)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汇总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