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工作情况
1.行政调解情况:1季度行政调解申请6141件、办理6128件、办结6069件,协议履行5248件。与2016年相比较,案件申请数和办理数同比分别增长16.9%和22.1%。
2.行政调解类型:1季度行政调解行政类案件466件,同比增长39.1%;民事类5675件,同比增长21.2%;调解形式:申请调解5253件,同比增长29.2%;主动调解656件,同比增长12.1%;其他232件,同比下降36.9%。
3.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1季度我市行政调解机构无变化。
为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分析研判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市建立健全了社会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由市政法委综治办每月组织召开全市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工作例会,例会研判内容为:社会矛盾总体形势、各类化解方式运用情况、各类矛盾纠纷发展趋势、重点领域矛盾纠纷、重大苗头隐患和突出问题。主要分析研判一个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总体形势、主要特点、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分析研判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信访、诉讼等各类化解方式是否高效运用和有效衔接,为各牵头部门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提供参考等。市法院、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等多部门参会。我市将通过开放系统接口、授予查询权限、定期通报信息等方式,积极整合多部门相关信息,全面汇总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信访、诉讼等有关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马建生表示,各部门应做好排查工作,梳理好工作思路,边学边做,边干边提高;抓住重点,把握好总体态势;稳步推进分析研判机制,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我市力争在2017年底前,在市、辖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研判机制,实现重大矛盾纠纷有效预警,方面性问题有效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提升,群体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和民转刑恶性案件进一步下降。
市工商局利用“3.15”活动时机,召开全年消费维权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并下发《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及做好值班备勤工作的通知》(镇工商[2017]27号)。为了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市物价局参加了省物价局召开的《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二、主要纠纷及突出问题
1.主要矛盾纠纷类型:1季度,我市行政调解行政类案件为466件,占行政调解总数的7.6%。民事类案件为5675件,占行政调解总数的92.4%。主要包括交通事故2390件,占42.1%;劳动争议144件,占2.5%;价格纠纷10件,占0.2%;医患纠纷20件,占0.4%;消费纠纷1502件,占26.5%;其他1609件,占28.3%。
2.主要问题:所办行政调解案件中,交通事故、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类占很大比例,而行政类案件件数很少,但往往涉及群体性案件,多是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土地确权类案件,调解的难度相对较大。
3.行政执法风险点和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目前行政执法产生的矛盾主要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农村无证或超面积建房。在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特别是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时更需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控制执法风险。
4.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发生情况:无
三、意见建议
1.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行政调解制度的认知。为使行政调解发挥更大的作用,充分实现其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制度价值,就必须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将行政调解相对于诉讼的经济、便捷、权威、专业等特点在群众中广而告之,对当事人产生吸引力,对社会公众产生亲和力。
2.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在日常调解过程中,哪些案件属于行政调解、哪些案件属于人民调解还区分不清,在统计数据时,人民调解的数据行政调解也统计,或者干脆就把人民调解当成行政调解来统计的情况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复统计现象。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以区别于人民调解。
3.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目前行政调解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也没有具体的行政调解程序以及行政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等,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没有相关的程序遵循,各个部门各个做法,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律规范,便于操作。
4.建立完善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调解队伍。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行政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建议将行政调解员的培训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行政调解先进集体和工作能手评比命名活动,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5.争取支持,完善体制机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行政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财、物的投入,为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鉴于行政调解员兼职情况较普遍之实情,建议对行政调解员实行个案奖励,提高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