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20号
申请人:无锡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被申请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镇江南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 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镇公积金行政处理 [2018]第3号),请求酌情减少公积金补缴额度和补缴年限。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存有异议,其理由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微小企业,且保安、保洁年龄偏大、外地农村人员偏多,在镇江物业管理同行各企业中多年来普遍均未缴纳公积金。王某入职时本人也认可不缴纳公积金,且多年以来从未提起过要缴纳公积金。被申请人对镇江市微小企业均未缴纳公积金也心知肚明,认同镇江微小企业不缴纳公积金的现状,如果镇江微小企业全部强制缴纳公积金会对微小企业产生很大的冲击波,导致微小企业的倒闭,职工的下岗,社会的不稳定。所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缴2014年3月-2017年5月公积金12538元,对申请人实属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情理。请求酌情考虑减少公积金补缴金额和补缴年限。
2、物业管理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城市管理、提高居住质量、增加就业机会、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了不可缺或的中坚力量,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镇江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均举步维艰,收支明显失衡,职工工资发放捉襟见肘,企业也希望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但资金困难,难以执行。
3、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缺乏政府支持性文件,收费难,企业负担沉重。住宅小区公共设备、公共设施、地下公共非机动车库照明等公共水电费用收缴难。目前,由于收费主体不明确,相关文件不落实,供电部门不配合,导致业主不能接受。为了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物业服务企业为保小区稳定和谐发展只有先行垫支,但在诉讼追讨此部分能耗费用时,法院提出没有政府收费依据,不予受理,亏损严重。针对上述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困难,请求酌情考虑补缴额度和补缴年限。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发布,2002年进行修订的。镇江市的公积金政策执行的范围开始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微小企业并不包括在内。所以,补缴年限请求酌情考虑。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对于缴存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现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困难情况要求给予一定的时间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手续完善后,减少缴存金额,并根据企业经营困难情况申请分期缴纳。
被申请人称:
一、本机关在2017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单位职工王某有关信访材料,投诉申请人未为其缴存2014年3月至2017年5月劳动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本机关行政处理该单位,补缴其未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照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劳动合同书、自2017年3月26日起无锡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账、调查笔录。经查证申请人确系存在未为职工王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本机关依法作出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申请人请求变更《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书》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文,请求酌情减少公积金补缴额度和补缴年限。”且陈述事实和理由1、2、3、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人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单位范围内。根据申请人、职工王某双方提供的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劳动合同书、自2017年3月26日起无锡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职工王某于2014年3月至2017年5月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职工王某劳动期间工资流水帐,2014年3月—2017年5月申请人应为职工补缴12538元。
三、申请人陈述事实与理由5。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第十八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所在单位职工告知,(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办理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二)单位停产、半停产的证明文件;(三)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四)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工资情况表。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以上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情形、申请流程、办理要件均作出明确规定。申请人在本机关于2018年2月2日作出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前,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综上,本机关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及政策正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职工王某从2014年3月至2017年5月存有劳动关系,申请人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17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王某有关信访材料,投诉申请人未为其缴存2014年3月至2017年5月劳动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理,补缴未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被申请人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后,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18年2月2日作出了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访投诉受理登记表》(镇公积金信管[2017]21号);2.申请人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劳动合同;4.工资流水帐;5.调查笔录;6.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镇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下达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编委[2003]39号)“一、主要职责(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缴交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不履行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的行为”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缴交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以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第十八条“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所在单位职工告知,(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办理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二)单位停产、半停产的证明文件;(三)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四)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工资情况表。困难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办理”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为其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企业公积金缴存有困难的,也应当根据相关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情形、申请流程、办理要件的规定办理。但申请人在2018年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前,既未履行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也未按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等事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镇公积金行政处理 [2018]第3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