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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镇行复第16号-王某某认为句容市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8-05-15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1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句容市人民政府

地址:句容市人民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潘群   职务: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18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两次书面通知其予以补正。本机关于2018年3月15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的《请求市政府责令沙地村公布官粮社财务情况函》和《请求市政府责令沙地村公布公开村政务、财务函》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承担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的申请人误工及请人打字、复印、邮寄等损失约贰仟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市政府责令沙地村公布官粮社财务情况函》和《请求市政府责令沙地村公布公开村政务、财务函》的信函,请求被申请人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依法及时责令沙地村委会向其书面公开“窖厂2003年开始代交官粮税、费、农电费,取消农业税后此笔钱的去向”等共计26项事务。被申请人收到信函后,将信函转交下蜀镇政府依法调查处理,并要求沙地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2018年4月9日,沙地村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并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自2017年7月起,申请人和妻子张某某向沙地村村委会及下蜀镇政府共提出政府信息及村务公开申请36件,涉及各类村务事项达100余件。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寄至被申请人的信函,其中《请求市政府责令沙地村公布官粮社财务情况函》的第1-8项、第11-16项内容,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6日以同一事项向沙地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沙地村村委会已于2018年1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第9-10项内容,申请人夫妇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3日、2018年3月28日就相关事项向下蜀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下蜀镇政府于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6日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告知。《请求市政府责令沙地村公布公开村政务、财务函》的相关内容,申请人夫妇于2017年12月6日、2017年12月11日向下蜀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下蜀镇政府于2017年12月8日、2017年12月18日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告知;2017年12月26日向沙地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沙地村村委会于2018年1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17年12月12日《请求市政府责令沙地村公布官粮社财务情况函》和《请求市政府责令沙地村公布公开村政务、财务函》的信函;2、2018年4月9日《告知书》及送达证明;3、2017年10月31日王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回复材料;4、2017年12月3日王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回复材料;5、2017年12月6日王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回复材料;6、2017年12月11日张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回复材料;7、2017年12月26日王某某村务公开申请及相关回复材料;8、2018年3月28日王某某、张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关回复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函后,即由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将信函转交下蜀镇政府依法调查处理,并要求沙地村委会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沙地村委会也已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

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沙地村村委会村务公开的同时,又以相同的事项分别向下蜀镇政府和沙地村村委会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和村务公开,下蜀镇政府和沙地村村委会均在合理的时限内给予了书面答复告知。

三、9个月的时间内,某某及其妻子向沙地村村委会及下蜀镇政府共提出政府信息及村务公开申请36件次,涉及各类村务事项达100余件,并以此向句容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3件,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件。其不间断地要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真实目的并不在于促使相关机关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而是因其多年来与村社有田地纠纷,频繁向政府部门施加答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压力,借此表达不满情绪。种行为明显背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目的,不断提出履职申请已经构成了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滥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申请人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并非其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而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管理,该内部监督行为不直接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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