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8]镇行复第14号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宋玉成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住所:镇江市正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李家大山新村三区17号的房屋未予认定的行为违法,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李家大山新村三区17号的房屋未予认定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房屋重新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镇江市政府决定对李家大山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镇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与拆迁安置中心。申请人位于李家大山片区的两处房屋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2018年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对申请人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书面结果,2018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镇拆(征)办信依(2018)第6号-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B27《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镇房征告字2013年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2、房屋评估报告书;3、镇拆(征)办信依(2018)第6号-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B27《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认定处理小组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镇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并非《意见》中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的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