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镇行复第77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丹阳市人民政府
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年 职务: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11月17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于11月20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房屋所有权人蔡某实际建筑面积应该为377.8平方米,而不是317.8平方米,被申请人应当实事求是,依法重新公开测量。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为1776658元,装饰装修补偿款为174712元,合计补偿金额为1951370元,申请人对评估过程一概不知,征收补偿程序不合法不合理。
被申请人称:
一、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丹阳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丹政房征发[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等资料在丹阳市苏南运河丹阳城区段“四改三”航道整治工程项目征收片区多处公共场所张贴,2015年7月22日丹阳日报就上述征收片区征收决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刊登。另外,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包括蔡某在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被征收人蔡某提出的补偿要求超过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致使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经过多次协商后,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丹阳市人民政府遂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被征收房屋登记情况及评估结果合法、有效。申请人蔡某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车站崦东,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开010903号,证载建筑面积为317.8㎡,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蔡某,该被征收房屋评估合法。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通过多数决定并公证确定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对申请人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车站崦东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也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同时送达了复核评估事项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蔡某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因此,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蔡某的房屋评估合法。上述事实已经充分说明不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对确定这个评估价格一概不知”的情况。另外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申请人安排产权调换房也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未损害被征收人蔡某的合法利益。
三、申请人蔡某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车站崦东,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开010903号,证载建筑面积为317.8㎡,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蔡某。申请人称“实际建筑面积377.8㎡,而不是317.8㎡”,事实上申请人超过证载建筑面积317.8㎡的其他建筑属无证房,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予补偿。
经审理查明:丹阳市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对丹阳市苏南运河丹阳城区段“四改三”航道整治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2014年5月15日,丹阳市征收办将征收范围内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划红线图、房屋调查登记公示表等在征收片区进行了张贴,2014年6月17日,征收办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通知》,2014年6月21日,丹阳市征收办通过投票方式确定了该项目评估公司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并由丹阳市公证处进行公证。2015年7月21日,丹阳市政府作出了丹政房征发[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申请人蔡某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车站崦东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开010903号,证载建筑面积为317.8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无证房)面积为29.85平方米。2015年8月26日,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车站崦东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2015年9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和《复核评估事项告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后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沟通,均未果。2017年9月7日,丹阳市政府作出了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申请人,并进行张贴公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丹政房征发[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照片;2、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示图片;4、征收范围红线图、房屋调查登记公示表、安置房源及公示照片;5、房屋产权证;6、政策告知书;7、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意见表及送达回证;8、公证书;9、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复核评估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0、房屋征收协商记录;11、情况说明;12、2004年航拍图;13、蔡某未经登记建筑实地勘查表;14、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和公告照片。
本机关认为:
2014年6月21日,丹阳市征收办通过投票方式确定了该项目评估公司为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并由丹阳市公证处进行公证。2015年8月26日,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车站崦东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2015年9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和《复核评估事项告知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2015年9月,房屋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人未提出复核申请,后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申请人就申请人位于丹阳市开发区车站崦东的房屋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均未果。2017年9月7日,被申请人丹阳市政府作出了丹政房补[20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申请人,并进行张贴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丹政房补[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另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未经登记的面积为29.85平方米房屋按照丹阳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