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7]镇行复第88号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公安局
地址:镇江市九华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观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公信依【2017】第13号)不服,于2017年12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公信依【2017】第13号)。
申请人称:2013年9月20日,因施工方强行霸占我的粮田,我为保护自己的粮田进行阻止,被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打了,在我报警后,处警警察没有对我脸部的受伤部位录像取证,只听了本人的简单陈述,但是调查结果一直杳无音讯。2014年9月20日,在安丰村村委会办公室,警察说处理意见是调查不清,还说让我把人找来再处理。2017年12月20日,通过政府信息获知,处警警察反馈给市110的信息是:土地纠纷,向政府人员,漫天要价……他是在保护恶势力人员,没有如实向110中心陈述案件的关键人物,没有提供政府的负责人名单,而是强调给付土地款结束,但至今土地款没有一分钱到账。因此,处警警察向申请人和110中心反馈的是两个不同的意见和调查结果,违背意愿和道德准则。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17年12月6日 ,申请人当面向我局递交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2013年9月20日向市局110报警的报警信息和处理结果”。收到申请后,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公信依【2017】第13号),于2017年12月21日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挂号信书面邮寄到其提供的地址,并在信封正面注明其提供的联系电话。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证明,据此,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准确。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其“2013年9月20日向市局110报警的报警信息和处理结果”,并在申请书中注明“报警手机号码记不清”。经我局110指挥中心、丹徒分局查询2013年9月20日的110接报警记录及处警记录,根据申请人描述的警情发生地查到:2013年9月20日10月05分,号码为1595287****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高桥镇永太圩53号有个纠纷”,处警结果为“民警到现场处警;报警人丁某某声称系征地纠纷,政府现场负责人员反映征地范围内村民全部谈妥给付征地款结束,就剩丁家,因要价太高仍然没谈妥,下步再找其亲戚、朋友与其家人商谈;告诫双方保持克制,不要发生过激行为并注意取证”。以上事实有《2013年9月20日丁立生报警信息和处理结果具体内容》、《2013年9月20日丁立生报警信息查询情况》等证据证明。据此,我局根据查询内容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公信依【2017】第13号)内容准确。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作出答复,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市政府维持我局镇公信依【2017】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申请公开其“2013年9月20日向市局110报警的报警信息和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经过查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公信依【2017】第13号),并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12月6日);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公信依【2017】第13号)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2013年9月20日丁某某报警信息查询情况(镇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4.2013年9月20日丁某某报警信息和处理结果具体内容(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出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镇公信依【2017】第13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