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7】镇行复第82号
申请人:毕某某
被申请人:镇江新区食药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刘 巍 职务:局长
地 址:镇江新区通港路3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其投诉举报,并给予其书面回复,于2017年11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7年11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申请人重新处理其投诉举报,并给予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使用“去吧,皮咔丘”的帐户,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10月23日、10月27日在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淘宝店铺名为“兔子de烘焙杂货铺”)网购了BREADLEAF糖粉、糖霜、蛋糕面包饼干装饰、细砂糖霜原装250克商品。货到后,给几位朋友同时食用后出现拉肚子、腹泻不舒服等症状。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以书信举报的方式发到江苏省省局,11月21日收到省药监短信平台给我短信回复:“[省药监局]编号是530000000201711080083的投诉不予受理。原因: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销售的食品是晋江市三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根据地域管辖,现将该投诉(举报)来信来函文件材料移送晋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编号为[镇新消保投移字〔2017〕47号]。”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被申请人草率回复,明显违反《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分明是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综上所述,对被申请人是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维护法律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举报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关于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举报是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12331平台逐级转到我局,我局于2017年11月13日收到,并转至我局丁卯分局进行调查处理。我局于2017年11月21日调查结束,并录入平台,由12331平台自动短信告知申请人。通过对销售单位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现场检查核实,该中心销售的250克袋装糖霜是从福建晋江市三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二、关于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举报法律适用正确。关于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举报调查,我局严格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已将举报信息移交晋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三、关于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举报调查程序合法。申请人举报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12331平台逐级转到我局,我局2017年11月13日收到举报后,就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职责进行转办移送和调查,并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七条规定,在省局12331平台进行回复,省局12331平台进行审核通过,并对申请人投诉受到损失进行调解,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不同意调解,我局制作了《中止调解书》。我局在办理过程中,是严格按省局12331平台要求办理并回复,程序合法。四、关于申请人所述我局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回复。我局从12331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严格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进行办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职能,但本案通过调查,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的糖霜是晋江市三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且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落实进化查验制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局已移交相关投诉举报材料给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履职,无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行为,而申请人则明显是恶意购买,不是真正意义消费者,购买向生产经营者提出高额赔偿才是真正本意,达不到期望值,就进行行政复议和信访,严重占用行政资源,这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文件精神相违背。综上所述,本局对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举报调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10月23日、10月27日,以“去吧,皮咔丘”帐户,在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淘宝店铺名为“兔子de烘焙杂货铺”)三次网购了BREADLEAF糖粉、糖霜、蛋糕面包饼干装饰、细砂糖霜原装250克商品,计231件,总金额为1291.7元。2017年11月3日,申请人以该网购产品超过食品生产许可范围要求给予经销商行政处罚并赔偿14900余元为由,以书信方式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11月8日,省食药品监管局在网上平台受理登记。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平台转办后迅速派员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检查核实。经检查查明: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销售的250克原装糖霜是由福建晋江三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之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法律规定的义务。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被申请人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但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镇江新区丁卯博瑞丽福烘焙用品销售中心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了《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镇新市监调终字[2017]第16号),并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令)第十七条属地管理原则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根据对涉及晋江市三兴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超许可范围的举报投诉线索,制作了《投诉(举报)文书移送书》(镇新消保投移字[2017]47号),正式移送福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时要求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调查结果答复给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结果录入12331平台系统后,该平台系统自动通过短信将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省12331平台答复;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5.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办理卷宗共42页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12331系统平台转办后,依据相关工作职责,迅速派员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检查核实。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被申请人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作出了《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镇新市监调终字[2017]第16号),并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同时,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令)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1日,对涉及晋江市三兴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超许可范围的举报投诉,制作了《投诉(举报)文书移送书》(镇新消保投移字[2017]47号),正式移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要求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调查结果答复给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理结果录入12331平台系统,由该平台系统自动通过短信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也详细得知了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