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7]镇行复第63号
申请人:扬中市某公司
被申请人:扬中市政府
住所:扬中市中电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职务:市长
申请人对扬中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内容为:“关于2017年开春,三茅沙家港大闸新建对原扬中市水泥厂非法占用江(港)堤并多年不使用而报废的码头及吊机等设备设施政府是如何进行补偿的?是政府哪个具体部门拆迁并补偿的?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补偿的数额是多少?”2017年9月11日,扬中市政府办公室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另查明,被申请人并未与扬中市水泥厂达成任何补偿协议。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在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客观信息,而且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实质性的主观分析和加工处理后才能形成。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2017年开春,三茅沙家港大闸新建对原扬中市水泥厂非法占用江(港)堤并多年不使用而报废的码头及吊机等设备设施政府是如何进行补偿的?是政府哪个具体部门拆迁并补偿的?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补偿的数额是多少?”,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