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7]镇行复第83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巍 职务:局长
地址:镇江新区通港路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举报微店镇江兴和梅花鹿养殖场专卖店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回复》(镇新消保举复【2017】第8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